政策解读

首页 > 入驻河套 > 政策总览 > 政策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1.01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合作区)建设。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规划建设好河套合作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深港协同开发河套合作区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内涵、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绘制了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建设“施工图”“任务书”“时间表”,有必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范,为推进深圳园区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河套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河套合作区是目前大湾区内唯一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重大合作平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两点两廊”空间布局中的一个重要极点。为加快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推动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健全完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体制,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吸引全球一流科创资源,推动建设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努力推动河套合作区建设成为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三)制定条例是在深圳园区探索制度集成创新的需要

  深圳园区区位优势突出,与香港园区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加之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对封闭,具备探索形成灵活高效、风险可控的跨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天然优势。有必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前提下,探索科研人员、货物、资金、数据跨境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构建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科技创新制度规则体系,打造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努力推动深圳园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聚焦深圳园区三大发展定位,构建深圳园区管理体制,加强深圳园区规划建设,落实《发展规划》特殊监管要求,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强化服务保障,为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形成协同创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一)构建深圳园区管理体制

  为构建有利于河套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管理体制,《条例》聚焦全市统筹、深港协作、制度创新,对深圳园区管理体制作出制度安排。一是健全深圳园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深圳园区重大事项。二是明确深圳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河套发展署)职责定位,并与香港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授予河套发展署制定深圳园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的权责;确立河套发展署实行灵活的用人体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允许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为工作人员。三是设立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深圳园区重大议题提供咨询。四是健全深圳园区财政保障体制,设立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五是建立清单管理,授权河套发展署制定深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逐步腾退产业发展规划以外的产业企业,有序导入香港及国际高端科创资源。

  (二)加强深圳园区空间保障

  为解决深圳园区土地资源紧缺难题,保障园区产业发展空间,《条例》立足现有制度基础,在开发建设方面赋予深圳园区更大自主权。一是规定编制深圳园区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河套发展署和辖区政府的意见,并注重与香港园区的规划衔接。规定对需要使用深圳园区土地或者可能对深圳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事先征求河套发展署的意见。三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发展需要建设专用口岸、跨河桥梁、码头、飞行器起降点、轨道等跨境基础设施,为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创造条件。四是授权河套发展署统筹深圳园区的产业发展空间,规定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应当为深圳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五是支持将深圳园区现存的工业、仓储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支持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前沿领域预留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调整适用相关技术指标。

  (三)探索特殊监管制度创新

  为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分步对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实施特殊监管,构建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体系,促进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要求,《条例》设立“特殊监管”专章,对要素跨境相关制度作出安排。一是便利科研人员进出,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采取“一线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实施支持扩大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10项创新举措相衔接,固化境外人才签注、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二是对货物出入境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并明确支持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主体开放共享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三是与《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相衔接,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以及研发产品,可以采用专人携带等方式便捷进出深圳园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对已经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者关联科研的特殊物品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四是明确跨境专用通道车辆通行凭证申办程序。

  (四)深化深港科创合作

  为进一步激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动能,《条例》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主体合作、科研资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健全与香港和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探索更加灵活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独立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二是建立深圳园区创新容错机制,对于以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评估论证科研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题。三是加强深港澳科研主体合作,支持深圳园区内科研主体与港澳科研主体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明确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可以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四是创新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允许本市财政资金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明确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计划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并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支持社会力量在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与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五是支持在深圳园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支持深圳园区的医学技术平台与医疗机构联动开展临床研究协作,布局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所需的支撑平台与创新载体。构建区域联动格局,规定深圳园区加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重点区域的科技合作、设施共享、政策联动。

  (五)加强园区服务保障

  为提升园区服务保障水平,《条例》聚焦引才用才、数据流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提供服务。二是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制度,支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出入境手续便利服务,推进工作许可、签证与停居留联审联检;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允许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持相关证明免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是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支持深圳园区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建设运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立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和保障平台。

  (六)营造国际化法治环境

  为在深圳园区逐步构建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提供国际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条例》结合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优化深圳园区法治建设。一是完善争议解决方式,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二是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深圳园区涉外案件。三是加快推进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联营,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国际法律服务。


  政策原文:《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